銀因為有著很強的增值、保值業務,所以在貨物勞務稅領域,對于金銀首飾的銷售有著特別的規定,一般貨物的銷售,如果是以舊換新,按照國稅發【1993】154號的規定,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能扣減舊貨物的采購價格,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但是,對于金銀首飾的以舊換新,稅法的規定就有著明顯的區別,財稅字【1996】74號文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也就是不含稅的差價部分確認應稅銷售額
我們搞清楚了增值稅對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的規定,那么消費稅又是怎么規定的呢?
財稅字[1994]95號規定,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這樣就和增值稅有了相同的計稅基礎,正常的應稅消費品以舊換新的少,比如煙、酒、小汽車等,即便可以,舊貨價值也微乎其微,而金銀保值增值功能明顯,如果不能差價計稅,納稅人負擔不輕
最后,再看看企業所得稅方面的要求,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企業所得稅方面沒有規定差價計入收入,這實際上對于納稅人來說是有利的,因為收入全額計入,擴大了業務招待費、廣宣費的扣除基數,回收的商品也能在成本中列支,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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