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越來越冷了,冬季來到了,北方的小伙伴,是不是有的家里已經開始供暖了。往年這個時候,很多單位會給員工發放取暖補貼,現在問題來了,收到的取暖補貼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么?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要搞清楚其他幾個問題:
第一,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工資、薪金都包括什么?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二、個人所得稅法中哪些津貼、補貼及福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第四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1、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2、福利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
第三、取暖補貼是否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事項?
個人所得稅法中并未明確福利費明細,但是我們可以借鑒企業所得稅中稅前扣除相關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對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中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的解釋)
由此看,在企業所得稅上,取暖費需要列入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總額14%的限額內扣除。
結論:
對于取暖費是否屬于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或福利,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統一的規定,在實務工作中,各個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一般采取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取暖補貼或報銷的取暖費在一定額度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舉幾個例子:
北京市:《北京市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補貼暫行辦法》京財行〔2003〕2082號規定:單位為職工交納的取暖費在規定標準之內的可以免稅。
山東省青島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2014年度所得稅問答》第五條規定,(三)取暖費補貼:目前對取暖費補貼不管是貨幣發放,還是實報實銷,在省級標準之內的,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取暖費補貼參照省級標準。
黑龍江省:《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職工個人取得冬季取暖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黑地稅函〔2006〕52號)規定:職工個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補貼,以工資形式發放的,應全額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的,每人每年不超過3000元的,可不作為個人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000元的,就超過部分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寧夏回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區企業職工取暖費有關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寧財(稅)發〔2008〕1318號規定:3000元以內不征;單位給職工住宅免費(或低于當地取暖費50%)供暖,同時又發放補貼的并入工資征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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