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發票到地稅開具增值稅發票,車輛屬于有形動產,一般納稅人稅率17%,小規模納稅人稅率3%。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有形動產(汽車)租賃業務,無論開具何種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都要按照17%的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第十三條增值稅征收率為3%。
個人車輛租賃收入發票分類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6%。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6%。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一切單位、個人以及雖不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但有代扣增值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都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在1994年之前外資企業繳納工商統一稅,并不是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但1993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稅發[1993]138號《關于涉外稅收實施增值稅有關征管問題的通知》后,從1994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也成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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