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動產抵押登記
(1)抵押權設立
不動產設立抵押權,自登記日起設立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2)抵押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2.動產抵押效力
動產設立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產生對抗效力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或其他動產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抵押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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