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世紀90年代,當時為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更好地發揮國家財政的智能作用,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我國開始實行了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為適應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需要,省及省以下的稅務機構分設為兩個系統:國家稅務局(國稅局)與地方稅務局(地稅局)。
那國稅和地稅到底有啥不同?
首先,國稅局與地稅局負責征收的稅種不同。(具體不同往下看)
其次,領導管理體制也不同。
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干部的職務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
我國現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均設有地稅局。比較特殊的是,目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稅局實行合署辦公。
下面我們來具體看一下我國稅務管理體制及機構的相關內容
一、稅務管理體制
1.稅務管理體制是指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簡稱稅權)的一種制度,是稅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管理權限包括稅收立法權和稅收管理權兩個方面。
(1)稅收立法權包括:稅法制定權、審議權、表決權和公布權。
(2)稅收管理權包括:稅種的開征與停征權、稅法的解釋權、稅目的增減與稅率的調整權、減免稅的審批權。
二、我國稅務管理機構的職能劃分
1.稅務管理機構的設置
國家稅務總局是我國稅務管理工作的最高職能機構,代表國家實施稅務管理的職能。國稅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管理體制,省以下地稅局也實行垂直管理。
2.稅收征收范圍的劃分
國稅及地稅企業所得稅征收一般情況劃分如下圖所示:
【提示】
(1)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2)非居民企業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或雖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上述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分別由主管支付該項所得的中國境內單位、個人的所得稅的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其中不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
(3)依法免繳增值稅、營業稅(2016年5月1日前繳納)的企業,按其免繳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既不納增值稅,也不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
(4)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2016年5月1日之前繳納),原則上按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納的上述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機關。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納稅人一直反映國稅局、地稅局兩頭跑的困擾,國家逐步注意到了并在最近審議通過了《深化國稅、地稅征收體制改革方案》明確提出,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是在堅持國稅、地稅機構分設的基礎上,對現行體制加以改革完善,特別是加強國稅、地稅合作為納稅人提供便利。目前各地稅務機關正積極推進國地稅之間的合作,以后辦稅會越來越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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