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案件看似只是合同爭議,但實際上卻關乎股權爭奪、投資收益、公司治理,甚至公司的生死存亡,稍有不慎,股東甚至會面臨牢獄之災。
我們研究發現,越是在市場經濟發達,民間資本活躍的地區,閑散資金股權投資的數量就會越多,各種情形也會越復雜。在這些錯綜復雜的情形中,股權代持居然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情形。
股權代持在資本市場一向不被看好,但是在民間股權投資中卻是一種非常常見的形式,這是為什么呢?
帶著這個疑問,我們做了大量的實務研究和客戶調研,在本文中會從“股權代持的情形與原因、股權代持的風險與策略以及股權代持的糾紛與應對”三個方面與大家分享我們的研究成果。
【股權代持的情形與原因】
所謂股權代持,指的是實際出資人委托名義股東出面代為持有公司股權,在公司章程中署名,在工商或者市場監管局登記,而通常使用這種方式的情形和原因大概有以下5個方面:
1.避免形式上的關聯性
舉個例子,我們有家顧問單位,老板從事跨境電商業務,基于商業上的考量,他要成立多家自己為實際控制人的公司來運作,于是除了一家公司自己顯名持股外,其余幾家公司均委托員工持股。這就是為了表面上看起來沒有關聯性。
2.特殊身份型股權代持
這種情形也非常多見,一般是委托持股方具有特殊身份,比如公務員,或某知名企業高管,或者上市公司、國有企業的股東,不方便作為其他公司的顯名股東在工商/市場監管局登記。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經商,委托股權代持是否無效以往存在諸多爭議。現在司法實踐中,大家的觀點已經慢慢趨同,公務員不得經商僅僅是管理性規定,不影響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會影響股東資格的確認。
3.創始人控制權的考量
這種情形我們在股權架構設計中提到過,比如早期的創始團隊預留股權,這部分股權不允許在外部登記為無主,就由創始人來股權代持,自然表決權也由創始人行使。還有公司在發展過程中,有一些股權激勵的情形,在持股平臺沒有搭建的時候,也會安排創始人代核心員工持股,代為行使表決權。
4.避免股東人數過多
這種情形多發生在股權眾籌或者投資型股東相對較多的公司,公司法明確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人數不得超過200人。有些項目股權眾籌或投資型股東人數較多,就會委托大股東或經營型股東代持股權。我們這次代理的客戶糾紛也是因為在共同股權投資的過程中,一方股權由另一方代持而引發,相對其他幾種情況,這種股權代持引發爭議的概率會大一些。
5.避免股權轉讓的高稅收
這種情形相對少見,但也是股權代持的原因,誠如今天的一位客戶咨詢,因為公司購置土地房產升值后,股權價值有了比較大的溢價,股權轉讓稅會比較高,所以為了避稅,實際出資人選擇讓轉讓方繼續代持股權。
【股權代持的風險與策略】
了解完股權代持的5種常見情形之后,我們再來看一下股權代持的4種風險及應對方案
股權代持的風險
1.股權代持方案的風險
股權代持方案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方案設計本身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導致協議無效;另外一個是股權代持方案涉及的投資主體公司資質被撤銷或者公司本身注銷掉,從而影響整個股權代持目的的實現。
2.來自名義股東的風險
來自名義股東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名義股東自身有外部債務,選擇將不屬于自己的股權作為擔保,在這種情況下,代持的股權有可能被抵押、質押,產生被處分的風險。
第二種情形:名義股東收到實際出資人的出資款之后,沒有將出資款注入公司,這會導致名義股東侵占了實際出資人的資產以及影響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收益。
第三種情形:公司將實際的投資收益先轉給名義股東,再由名義股東支付給實際出資人,這種情形下,存在著名義股東侵占投資收益的風險。
第四種情形:名義股東本身就是法人主體,情況會更復雜,如果名義股東自身出現任何治理風險或債務風險都會影響到代持股權。
3.來自隱名股東的風險
來自隱名股東的風險,主要是實際出資的風險。
圖片來自網絡
按照最新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均可認繳出資。在這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應該按照股權代持協議中約定的金額認繳出資。一旦出資人沒有這么做,那名義股東必須承擔這部分的出資義務,向公司繳納出資,然后再去追究原出資人的違約責任。
那么如果實際出資人沒有按股權代持的約定將認繳的注冊資本出資,則對外來說,繳納認繳出資的義務是名義股東的,這個時候名義股東不可以拿著股權代持協議說這個股權不是我的,不用我繳納,而必須是先向公司繳納了,再去追究隱名股東的違約責任。當然話說回來,這種風險實踐中爆發的概率相對較小。
4.第三方的風險
來自第三方的風險則會復雜一些,常見的情形大概有4種:
第一種情形:名義股東的代持股權被債權人申請了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這種情形下,代持股權就存在被第三方處分的風險。
第二種情形:名義股東離婚或過世,其配偶或繼承人要求處分代持股權,這種情形下,也會使得代持股權陷入被第三方分割或繼承的風險。
第三種情形:名義股東自身涉及到清算甚至破產,其代持股權可能會被納入到清算的資產中,被名義股東的債權人抵債處理。
第四種情形:隱名股東打算顯名的時候,如果公司內部其他股東提出優先購買權會影響到的顯名化的成功回轉,另外在隱名股東顯名化的過程中,還涉及稅務機關的據實征繳問題,如果到時候股權價值很高,有可能涉及稅務調整的風險。
預防風險的策略
對應上述的四種風險,我們提出了三種預防策略:
1.選擇合適的代持主體
針對上述風險,最重要的就是選擇合適的代持主體,通常我們建議看四個方面,一是信用等級佳,二是經濟活動不頻繁,三是選擇自然人代持,自然人代持股權會比法人代持股權簡單一些,四是委托近親屬、朋友代持。
舉個例子,我有個老家的朋友做生意,自己建立一家機床公司。他是國企的高管,不方便出面,于是委托了他一個遠方親戚代持股權。這個親戚是村里的農民,平時也不太參與商業經濟活動,信譽也挺好,很老實,對于我朋友來講風險自然就小很多。
2.簽署完善的股權代持協議
簽署完善的股權代持協議是必不可少的環節。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明確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責任、權利,義務,約定清楚、可落實的規則,同時還要約定好嚴格的違約責任和出現糾紛如何處理的基本規矩。
3.代持合同履行期間的監督
不過光有協議還不行,協議的監督履行和落實才是最最重要的,畢竟股權投資是一件長時期的事情,中間會發生許許多多的變化。如果實際出資人只是因為暫時的原因無法顯名登記為股東,就需要對于委托代持股權所在的公司充分了解,盡可能直接參與公司的的治理與管理,并且需要保證股權代持協議被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東認可,方便將來條件成熟顯名化。如果實際出資人并不打算顯名,則也要監督顯名股東是否積極履行代持股權項下的義務和行使股權項下的權利,以便于股權代持目的實現。
【股權代持的糾紛與應對】
股權代持的糾紛
我們做了一些統計,大概股權代持的糾紛分為以下幾類:
1.股權代持法律關系的確認糾紛
2.股權代持協議效力的糾紛
3.股權代持合同履行的糾紛
4.股權代持協議的解除糾紛
5.股東資格的確認糾紛
這五種糾紛又分為三大類。
一類是沒有簽署股權代持協議,對于出資的原因,雙方的關系產生爭議而發生糾紛;
一類是股權代持協議相關的糾紛;不管是合同的效力,履行中的違約,以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需要解約;
最后一類就是涉及股權代持協議簽署后,隱名股東需要顯名化遇到障礙,從而引發股東資格的糾紛。
代持糾紛的應對
對應上述三大類的糾紛,我們分別總結了三種不同的應對策略。
1.針對第一類糾紛,主要的對策還是看實際證據來還原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我們的對策就是如果產生這類糾紛,需要通過實際出資人的出資證明,以及當時雙方達成股權代持關系合意的交流憑證,比如微信、郵件或者后續的電話錄音。
還有最最關鍵的是股權代持關系發生后,公司其他股東是否知情,隱名股東有無實際參與公司的治理、管理與投資收益分配等證據材料來還原各方真實意思表示。
反之,如果是別的法律關系,也是看雙方在建立關系之初的約定,以及后續發生財務往來后的行為來反推。
2.針對第二類糾紛,本質上屬于合同糾紛,需要合同法來規制。
第二類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那么就是三種邏輯對策:
一看合同有無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導致無效,如果合同無效法律后果就有可能只是金錢的返還了,有可能還要根據過錯程度和公平原則分擔彌補損失。
二看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是否有一方違約或者雙方違約,是否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三看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一方是否違約導致另一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是否成就,引發一方提出解約請求,導致的后果也是資金的返還,可能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
3.針對第三類糾紛,屬于股權爭議,需要公司法來規制。
第三類糾紛,除了股權代持協議有效被認可之外,主要涉及的還是如何證明有限公司其他股東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的規定。
畢竟有限公司是人合性公司,股權代持關系被有限公司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才可能成就隱名股東顯名化的結果,這方面的證據倒不限于是股東會決議,在股權代持協議上簽字,股東承諾或者同意書都是沒問題的。
以上是我們結合實務中客戶的糾紛案例以及網絡直播課中客戶提出的問題總結分析,相對比較全面,希望可以幫助大家,更希望帶給大家些許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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