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使用文件一般應為產權人簽字或蓋章的房產證復印件。產權人為自然人的應親筆簽字,產權人為單位的應加蓋公章。
1、檢查申請人提供的住所使用證明是否符合現行住所政策要求。提供房產證復印件的,復印件應加蓋產權單位公章或產權人簽字,房產證記載用途如為“工業、教育、醫療衛生、其他(涉外、宗教、監獄)”,可由產權人出具確有配套服務需求的說明。如果房屋的規劃批準材料于2009年10月1日前取得,且房產證記載用途為“交通、倉儲、商業、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娛樂、體育、辦公、綜合”的,可直接辦理登記注冊;
2、不能提供房產證的,應按以下不同情況審查提交的證明文件:
(1)房屋位于農村地區且暫未取得房產證的,可提交《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或《臨時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也可提交鄉鎮政府出具的證明文件。
(2)房屋屬于中央單位的,提交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3)房屋屬于國務院各部委的,提交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的證明文件。
(4)房屋屬于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的,提交中央企業出具的證明文件。
(5)房屋屬于市級以上各類園區內的,提交園區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6)房屋屬于市國資委監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工業、倉儲等用途的房產從事商業等其他用途的,提交市國資委出具的證明文件。
(7)房屋屬于鐵路系統的,提交北京鐵路局房屋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
(8)房屋屬于宗教系統的,由北京市落實私房政策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宗教房產《確權通知書》,或提交該宗教團體業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9)房屋屬于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原件。
(10)房屋屬于武警部隊房產的,提交武警部隊后勤部基建營房部核發的《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11)房屋屬于賓館、飯店(酒店)的,提交加蓋賓館、飯店(酒店)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2)注冊在商品交易市場內的,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證明,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3)注冊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的,應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許可文件或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備案證明。
(14)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應由市郵政管理局在登記申請書中蓋章,并提交市或區縣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備案證明復印件。
(15)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從事的其他行業;
3、如果房屋產權人為境外機構或個人,產權人應通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業務。(出租房產面積在500平米以下,且房屋購買時間在2006年7月11日之前除外);
4、如果產權人委托他人(或單位)代為出租或管理房產,須提供產權人簽署的委托書,委托書中應記載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為出租的房產及位置,雙方加蓋公章或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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