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由此,我們可以把股東的出資方式分為貨幣出資和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兩類。
1貨幣出資
貨幣出資,顧名思義是以貨幣的方式出資。我國居民企業一般出資貨幣為人民幣,在中外合資公司和外商獨資公司也可以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外幣作為出資。
貨幣出資的時間為出資款到達被投資公司的賬戶之日。
2非貨幣出資
除貨幣以外的其他資產出資,均為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其出資必須要滿足以下條件:
用于出資的非貨幣性資產可以用貨幣來衡量其價值,即價值是可以確定的,確定的方式可以是股東協商一致確認,但建議通過評估機構評估的方式確定,以避免資產的公允價值低于出資額而造成的股東糾紛、稅務糾紛以及其他民商事訴訟訟糾紛。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是需要將該出資出資轉至被投資公司名下的,因此,該類資產必須是可以轉讓所有權的財產。
因該資產所有權需轉讓至公司,故要求出資股東必須對資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不能是設定了抵押或質押的財產。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實質上是股東先向公司轉讓資產、然后用財產轉讓所得進行出資的過程。其出資時間是財產交付公司、權利登記至公司名下之日。
3常見的用于出資的非貨幣性資產
股東可以用自有貨物、機器設備等動產出資,其出資時間為動產交付給被投資企業之日。
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股東用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可辦理權屬登記的特殊動產出資的,其出資日期亦為動產交付之日,但是,如果未進行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在辦理了物權變更登記時才發生效力。因此,股東用房屋出資的,應將房屋交付給公司,且將權屬變更登記至公司名下。其出資時間為房屋交付且完成權屬變更登記之日。
專利權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占實施權,可以分為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
專利權出資必須變更登記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后,將專利權變更登記至受讓人名下。
注冊商標是指經商標管理機構依法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商標能夠作價,能夠轉讓,可以作為非貨幣財產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的規定,轉讓商標權,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簽署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申請,商標局核準后給受讓人發放證明并公告,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出資人用注冊商標出資,須對注冊商標進行評估作價,并將注冊商標專用權變更至公司名下。
著作權又稱之為版權。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用著作權出資,須將著作權項下作品交付給公司;出資股東辦理了著作權登記手續的,應將著作權登記變更至公司名下。
可以作為出資財產的土地使用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的前提是出資股東已取得相關權利證書。
其出資時間為:將土地交付給公司使用,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之日。
股權出資是指股東將其持有的另外一個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財產出資到被投資企業。出資完成后,出資股東取得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而被投資公司同時取得另外一個公司的股權。
比如:張總將甲公司的股權出資到乙公司,出資完成后,張總成為甲公司的股東,而甲公司成為乙公司的股東。
*不得用于出資的股權情形:
(1)已被設立質權的;
(2)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的;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
債權出資是指出資股東以其對被投資公司債權向被投資公司出資,即“債轉股”。比如:甲公司欠張總貨款100萬元,經協商,張總以此100萬元債權出資到甲公司,成為甲公司的股東,甲公司欠張總的貨款抵銷。實質上是張總收回甲公司支付的貨款、再用此貨款出資到甲公司的過程。
對于債轉股,《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而如果出資股東持有的并非是被投資企業的債權,而是第三人的債權,那么,對于第三人的債權可以用來投資嗎?即,乙公司欠張總100萬元貨款,張總把這100萬對乙公司的債權投資到甲公司,是否可以呢?這在法律上尚無明文規定,在實務中爭議還是比較大的。
特別注意,出資股權用債權出資時,其應對該債權所屬合同項下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且該債權的形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對他人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權利。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漁業權等)等。
采礦權、控礦權等用益物權可以評估作價、可以轉讓,因此,可以作為出資財產。
以上是股東出資的11種方式,不同出資方式在出資以及股權轉讓時的法律手續以及稅務認定程序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貨幣出資的在出資時無需繳稅,而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是需要按財產轉讓繳納企業所得稅或是個人所得稅的。但是,稅務機關針對部分非貨幣性資產的出資,出臺了一系列的所得稅減免、遞延納稅等優惠政策,公司在出資應予以詳盡了解。
訂單提交后,10分鐘內,我們將安排工作人員和您聯系!
梅州正穗財稅服務網
聯系:洛先生
熱線:400-600-5982
Q Q:2850214222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村東環路113號正穗大廈三樓C202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