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a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審計人員在審核a公司2018年企業所得稅時,發現a公司2018年7月5日借款300萬元給b公司,賬上未體現利息收入,其他應收款-b公司期末余額為300萬元,會計人員解釋,其為b公司借款,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時間為2年,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借款利率為年化5%,不復息,問a公司和b公司應如何會計處理?
答:
一、a公司的財稅處理
文件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文件二: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綜上所述,因為借款合同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所以a公司在2018年不需要確認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應在借款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2023年7月4日收到款項時,開具利息收入發票給b公司,并確認利息收入。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1、2018年7月5日支付借款時
借:其他應收款-b公司300萬元
貸:銀行存款300萬元
2、2023年7月4日收到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330萬元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28.30萬元(300×5%×2÷1.0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70萬元(300×5%×2÷1.06×6%)
其他應收款-b公司300萬元
二、b公司的財稅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b公司應按照企業按權責發生制計提每月的利息費用,因未取得利息支出的發票,在2018年、2019年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時需要納稅調增,在合同約定2023年7月4日實際支付利息并取得發票的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時再做納稅調減。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1、借入時
借:銀行存款300萬元
貸:長期借款--本金300萬元
2、每月計提利息
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1.25萬元(300×5%÷12)
貸:長期借款--應付利息1.25萬元
3、到期還款
借:長期借款--本金300萬元
長期借款---應付利息3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330.00萬元
特別提醒: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向非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計算公式: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非關聯方借款利息×(1-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企業實際執行利率)
2、大部分公司期末往來款掛賬很多借款,賬上卻未體現借款利息收入,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應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若公司無償借款給其他公司或個人,應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企業可以適當做些利息收入,規避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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