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費用是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概念,科斯提出這個概念分析制度并比較不同的交易形式或制度安排,這是有新意的。但筆者認為,科斯雖然提出了交易費用這個概念,但他對交易費用的理解其實是有問題的。
交易費用概念有兩種理解,一是認為交易費用是單個個體由于“交易活動”而產生的費用,如簽訂合約,討價還價等產生的費用,這種理解是狹隘地理解了“生產”,即人為地把交易和生產分開,其實交易本身也是一種生產活動,都是為了實現某個目標而產生的人的行動。交易和生產的區分只是經驗層面的。另一種是把交易費用理解為制度(如市場或企業)運行的費用。下面主要探討后者。
按照科斯,市場存在交易費用,有交易就有交易費用,交易活動多則交易費用高。根據這種觀點,經濟發達國家交易費用很高,而沒有什么交易的國家交易費用反而低,如韓國的交易費用反而比朝鮮高,這背離了常識,也使交易費用這個概念就失去意義。實際上,如此理解的交易費用變成了“產出”概念,即已經不是一個“費用”概念,而是“產出”概念。
我們不能把正常的經濟活動都視為交易費用。交易費用應該理解為交易受到阻礙產生的費用,克服這些阻礙就是降低了交易費用。如馬云的支付寶降低了交易費用。企業家的行動是降低交易費用的。下面將強調,交易費用是限制企業家的活動,如干預市場才產生的。對企業家行動限制得越多,交易費用越高。當交易因此而減少時,交易費用就增加了。
科斯認為市場本身就存在交易費用,組織替代市場降低了交易費用。不同的交易形式,如組織或市場有不同的交易費用,根據交易費用的大小,選擇不同的交易形式,這個交易費用是局外人(經濟學家)可以計算出來的,經濟學家根據計算出來的交易成本大小,選擇最小的交易形式。這是新古典經濟學的方法(最大化計算),選擇不同的交易模式,就是對交易成本高低的計算。另外,這是給定約束條件下的成本收益分析,也是對孤立的個體而言的最大化分析,而社會是無數個體構成的,分析單個的個體不等于對社會的分析。所以科斯的“社會成本”分析其實是沒有“社會”的。
這一點還體現在科斯沒有把市場交易和單個個體的交易加以區分,他從單個個體的交易跳躍到市場交易,認為單個個體的交易有交易成本,所以市場的交易也有交易成本,因此,組織替代市場是降低交易成本的結果,但這里,不能把單個交易等同于市場,組織替代的是單個個體的交易活動,而不是整個市場的交易活動,事實上,組織是市場的一部分。組織對單個交易的替代,不是對市場的替代。
科斯把討價還價,簽訂合約等等與交易相關的支出視為交易費用,而這些支出是正常的經營活動本來就會發生的。如簽訂合約對商家來說是“費用”,但對幫助商家的律師來說就是“收入”。還比如,廣告或中介不是增加而是降低了交易費用。我們不能從局部(如商家)的角度去看整體,即把個體的費用視為一個社會的交易費用。
另外,單個個體在選擇交易的形式,如市場購買或內部組織時,他只從自己的成本收益考慮,他不會區分那究竟屬于“交易的成本”還是屬于“生產的成本”。科斯把個體的“交易成本”單獨拿出來,并把它等同于市場的交易費用,這種跳躍是不能成立的。實際上,交易成本總是個體的(因為只有個體能夠做出選擇),不存在“市場的”交易成本。
科斯把交易費用概念引入,為的是說明不同交易形式(市場或企業)之間的選擇,那種交易費用更低的交易形成會被選擇。然而,成本是對當事人而言的,他的選擇產生他的成本,或者說,成本是當事人的成本,不是經濟學家眼中的成本,經濟學家不能替當事人計算交易費用。我們無法比較不同交易形式的“成本”,或者說,不能假裝知道當事人的成本,用自己的目標代替當事人的目標。
如科斯定理,即“假如沒有交易費用,那么不同的制度安排,其結果是相同的”,這是假設了一個沒有摩擦的世界。是的,科斯認為真實世界有摩擦,但要知道,真實世界本身就是有各種經濟活動(交易形式)存在的,所以,這不是摩擦,而是世界本來就是如此。沒有這些摩擦(科斯說的交易費用),就是一個白茫茫的世界,一個沒有人的行動構成的世界。科斯虛構了一個無摩擦的世界,一個沒有人類行動的世界,然后把這樣的世界作為參照對象,認為真實世界有人類活動,有制度運行,所以存在交易費用。下面將指出,他把這樣一個虛構的世界作為參照對象是弄錯了。
維護秩序,保護產權所產生的費用不能被認為是交易費用,如納稅人為此而繳納的稅不屬于交易費用。超出正常的維護秩序范圍,為了其他方面的目的而產生的支出才是交易費用,如前蘇聯為了自己的統治而實施的那些制度所產生的支出,以及造成的潛在損失,如對創造性的壓制,可以被視為交易成本。所以,計劃經濟的交易成本是最高的。但按照科斯的理論,計劃經濟因為沒有交易,交易成本反而低。科斯認為市場產生交易費用,而我們認為市場是降低交易費用的,使更多的交易發生,其實是降低了交易費用。當交易因為某種人為的原因不能發生時,才是產生了高昂的交易費用。或者說,那種壓制企業家行動的制度交易費用高,如朝鮮的交易費用應該是比韓國高得多。
所以,交易費用不等于制度運行的費用,或者說,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產生交易費用。只有那些限制企業家發揮才能的制度才產生交易費用,而那些保護產權,維護秩序的制度是降低交易費用的。新制度經濟學沒有區分這兩種制度安排。真正應該比較的不是不同的交易形式(市場還是企業),這只是一個經驗層面的問題(即不是經濟學問題),而是不同的制度,它們究竟是限制還是促進企業家才能的發揮的,這是有意義的制度比較,也是經濟學可以回答的。
新制度經濟學假設人是機會主義,有道德風險的,制度的作用是防止機會主義和道德風險產生的損失,而這種制度的運行有成本,這種成本被稱為交易成本。而我們對人的假設與之不同,我們認為人是有創造性的,一種制度如限制了人發揮創造性,使得本來可以創造的財富沒有創造出來,那么這就是該種制度的交易成本。這是一種“機會成本”視角的交易成本概念。
所以交易費用的參照對象不應該是無摩擦的世界,應該參照自然法和一般性法則。由于背離這些法則而產生的社會財富的“潛在損失”才是“交易費用”。正確理解交易費用,需要改變參照對象,這一改變也意味著視角從傍觀者(經濟學家)切換到當事人,當當事人能夠更好地發揮企業家創造性時,就是降低了交易費用。科斯提出交易費用這個概念,是了不起的創新,但某種程度上只是補充了新古典經濟學,它對人類制度的改善,文明的推動沒有起到很大的作用,這是一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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