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開采的地福田記賬報稅下水是否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福田記賬報稅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
“、征稅范圍:……(七)供應或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業灌溉用,工廠自采地下水用于生產),不征收增值。”
因此,工礦企業自行開采未經加工的天然水用于生,按規定不需繳納增值稅;但開采的未經加工的天然水對外銷售應征收增值稅,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
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銷售或福田記賬報稅者進口下列貨,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沼、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雜志;
4.飼料、化、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
上述文件中的自來水是指自來水公司及工礦企業經抽取、過濾、沉、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過供水系統向用戶供應的水。
所以,您可以開具稅率為13%的增值稅專用發,對方可以據此抵。
開采地下水也要征收資源稅?
2011年11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修訂后的《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3號,其中第十一條將礦泉水等水氣礦產列為資源稅征稅對象,同時明確了地下水按該稅目征稅:“礦泉水是含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礦物質元素的一種水氣礦產,可供飲用或醫用等。此外,水氣礦產還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氣、硫化氫氣、氦、氡。礦泉水等水氣礦產屬于‘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該規定從2011年11月1日起執行。接下來正穗財稅帶大家看看‘【福田記賬報稅】答疑銷售開采的地下水是否征稅?’討論一下就來看看
銷售開采的地下水是否征稅?不明白的一起跟小編看看吧!
2014年10月23,福建省三明市大田縣地稅局核實大田縣自來水公司開采、銷售地下水1715.1萬立方,入庫資源稅857.55萬元,但該做法未在全省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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