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中不征稅收入的處理
財稅[2008]151號文件明,企業取得的國家投資、使用后返還本、財稅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為不征稅收入;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及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作為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接下來就一起開始看‘【龍崗區做賬公司】敘述匯算清繳中不征稅收入的處理’弄不懂的一塊兒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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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87號文件明確,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是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龍崗區做賬公司是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上述政,在納稅申報時應注意以下問:
1.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對不征稅收入及支出的納稅處理與一般企業不同;
2.不征稅收入納稅調減的同時應相應調增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支出;
3.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明確不征稅收入的同時也規定了國債利息、符合條件的投資收益、非營利組織等免稅收入,并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65號)文件,其中事業單、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取得的財政部撥款等9項免稅收入及免稅收入對應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等政策也隨之變化。實際操作中應注意區分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同時新政策明確只有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包括三:
一是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財政撥款;
二是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是國務院財、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政府性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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