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推薦由崔建遠教授主講的《合同法》經典案例分析:
考慮到我們實務中發生的許多在法律條文和教科書難以一一對應的一些案例,可是對他們的解決又需要我們做出妥當的處理,我就想跟各位理論聯系實際的談談如何解決這些疑難案件。
根據多年來國內外總結的經驗,處理案件首先要找到原告,接著要尋覓到被告,之所以做找原告、被告的工作,是因為從理論上講,權利、義務不可能脫離主體而獨立存在。至于說我們《著作權法》規定,一個著作權人去世以后著作權還要存續一定的期間,這個是特例。就合同問題來講權利義務要跟主體緊密聯系在一起,只有有了主體原告、被告,那么這些權利、義務才有歸屬。找到了原告第二步就是要看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什么?如果是仲裁程序看仲裁請求是什么,訴求請求也好,仲裁請求也罷,它實際上就是原告主張的權利,找到這些權利,我們的目地是要看這些權利存在于什么樣的法律關系當中。也就是說,分析民商法的案件我們一定不能離開法律關系,任何權利義務都一定是落實在具體的法律關系當中。法律關系不同,權利義務也不同,我們找到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者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就是要看這個權利是體現在什么樣的法律關系中。
比如說,我接下來要講的第一個案例關于俄羅斯鋼材買賣的,要落實到買賣合同當中,由于把法律關系確定了,比如說買賣合同就要往上訴,我們的法律關于買賣合同是如何規定的,也就是人們通俗說的找法,德國用學術性的名稱來稱謂,叫做請求權規范基礎,簡稱為“請求權基礎”,找到法律規定正好和我們前面已經落實的具體法律關系,它們吻合,那么就要用這樣的法律規定來作為我們處理這個案件的依據。
如果我們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往上訴到法律規定層面,那么沒有完全吻合的就要考慮能不能類推適用,實務中愿意用的術語叫做對照、比照,這樣的一個術語。在我們學術的方面就叫做類推適用,類推適用不是看具體法律關系和法律條文的規定,他們兩者共同點多就有類似性,就能類推適用,共同點少,差別點多,沒有類似性,不能類推適用,這樣的觀點是錯誤的。其實類推適用是要把具體法律關系作為一項,法律規定作為另外一項,對照兩個分別相應共同點是什么,不同點是什么,列出來以后,看處理這個案子的法律重心所在,如果法律評價重心在于不同點,那么結論是具體的法律關系和法律的規定之間沒有類似性,不能類推適用,得另想辦法解決這個案子。如果法律評價重心就在于兩者的相同點,哪怕是相同點很少只有一個,那么結論仍然是有類似性,能夠類推適用。如果這個案子連類推適用也做不到就要另想辦法,或者用法律的基本原則,比如說《民法總則》,《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等等,當然我們輕易不能用基本原則來處理案件。根據境內外的經驗,只有在完全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和作為處理這個案件的依據,或者雖然有具體法律規定處理這個案件,可是處理的結果極不妥當,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才可以用基本原則來處理爭議的案件。
我們明白了處理案件的一些基本的思路和方法,下面我們就進入到具體的案件分析,在分析過程中也力爭把法律的規定、法理和案情緊密結合,使我們得到一個處理案件的法律的訓練。
在實務中發生的許多合同糾紛案件在法律條文和教科書中難以找到一一對應的一些案例,可是對他們的解決又需要我們做出妥當的處理,本課程主要精選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進行分析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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