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標準:
(1)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準予據實扣除;人身保險:10%。
②電信企業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③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收入金額的5%計算扣除限額。
(2)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下列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①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②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③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④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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