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信用狀況不良的信息主體,可采取的懲戒措施有哪些?
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加強現場核查等;在行政許可、年檢驗證等工作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限制設立金融類公司、發行債券、股票發行或者掛牌轉讓、發起設立社會組織、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者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取消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從事土地等不動產資源開發利用,參與國有企業資產、國有土地出讓等國有產權交易;限制擔任企業法人、負責人或者高管、事業單位法人或社會組織負責人等。
企業哪些違法失信行為會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列入之日起3年內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已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如何移出?
第一步:更正自身違法失信行為
因上述第一、二種情形被列入的: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或企業其它(即時)信息并公示;
因上述第三種情形被列入的:向工商部門申請開通道更正錯誤信息;
因上述第四種情形被列入的:依法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
第二步:根據實際情況提交申請材料
因上述第一、二種情形被列入的,須向屬地工商局企監科提交:
1、《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申請表》(填寫完整并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個體工商戶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申請表》(填寫完整并負責人簽字);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注意:上述材料均需加蓋公章,無公章的須由經辦人簽字;
因上述第三種情形被列入的,須向屬地工商局企監科提交:
《年報數據更正申請表》,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因上述第四種情形被列入的,須向企業更正違法行為后所在地工商所提交:
1、變更后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2、通過企業注冊住所(經營場所)可與企業取得聯系的證明文件(如:現場照片、租房合同、租房發票、房屋產權證明等),材料上需加企業公章;
第三步:核查移出
因上述第一、二種情形被列入的,由屬地工商局企監科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核查企業申報數據,已履行公示義務的,作出移出決定;
因上述第三種情形被列入的,屬地工商局企監科收到申請后開放通道,由企業自行進行數據修改,數據修改通道自開放之日起15日后自動關閉,更正企業信息后,作出移出決定;
因上述第四種情形被列入的,由企業注冊地址所在地工商所進行現場核查,并將核查情況與企業提交申請材料一并報分局企監科,違法行為被更正后,作出移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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